厉害了我的国 :中国古人的经济学思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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状态:已完结

作者:佚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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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钱代罪,无疑会使缴了议罪银的官员更加有肆无恐,加剧了清朝官吏的腐化。录取官员变相的以敛财能力为标准,而不再注重行政能力,使清朝官员整体素质下降。为了捞回议罪银的花费,官员们会变本加厉的加剧底层百姓负担,造成社会动荡。以钱代罪,有罪不究,律法变得形同虚设,加速了清王朝的衰弱。

向上有着“议罪银”议权势者罪,向下也有着“养廉银”养地方官廉。

自古官商不分家,清朝的一朝金融危机又何止是行商人这一个群体所致。众所周知,清朝官场是很腐败的。江湖古老相传:“三年清知府,十万雪花银。”当上三年知府,能贪十万银子。江湖古老又相传:“不贪不滥,一年三万。”即使是下手不那么狠的地方官,一年也有三万两银子的进项。

雍正皇帝说过:“自州县以至督抚,俱需索陋规。”从知县到总督,各级地方官没有不贪污的。他们之所以贪污,并不是因为平日里缺乏廉洁教育,而是因为钱不够花,连维持最低限度的开支都不够。当然,所谓“最低限度的开支”指的不光是糊口(如果仅为糊口,一年几十两银子也可以填饱一家老小的肚皮),还包括而且必须包括养师爷养长随的开支,否则“官场威仪”无法维持,甚至连日常工作都无法开展。

雍正很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点,所以他开创了“养廉银”制度:给所有级别的地方一把手发放高出基本工资很多倍的经济补贴,使他们有条件远离贪污。

《钦定大清会典事例》记载了广州知府的养廉银标准:每年1500两。知县则比之低一半左右,如广州市区分属的南海县和番禺县,两个知县每年养廉银分别为700两和600两。

清代地方官的基本工资按照品级发放,只要品级相同,无论你在哪一省份做官,领的工资都一样。可是养廉银却不全按品级,还跟地域有关。例如广东省的知府每年有1500两到2400两的养廉银,河南省的知府每年却有3000两到4000两的养廉银。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区别呢?一是各地工作的艰难程度不等,二是能捞的油水也不一样。广东当时经济发达,在广东做官有得捞,所以朝廷发放的养廉银就少,而内地省份经济落后,官员能捞的油水少,所以朝廷发放的养廉银就多。从这个意义上看,雍正最初制定养廉银制度的时候就没有指望该制度完全杜绝贪污。

事实证明,养廉银制度确实不能杜绝贪污。为什么不能?一是因为专制时代缺乏制衡,官员只为上级负责,百姓没有罢免权,只要买通上级,贪污起来毫无风险;二是因为人的贪欲没有极限,即使钱够花了,官员们还渴望“创收”更多的钱,以便享受更好的生活,以及为下一代积累产业;第三,跟地方官的日常开销相比,这笔养廉银的数目仍然很小,例如广州知府每年1500两养廉银,加上基本工资不到两千两,而他光是雇师爷雇长随就要开支一千多两,手头稍微松一下甚至要花掉好几千两,收支缺口仍然存在;此外还有最后一条因素——通货膨胀。清朝皇帝盲目遵循祖宗家法,不敢越雷池一步,顺治时期定下的俸禄标准,雍正时期定下的养廉标准,一直到鸦片战争时都没改动过,而由于美洲新大陆的发现,由于墨西哥白银的大量输入,中国的金银比价发生剧烈改变,白银的购买力越来越低,官员的工资和养廉银看似不变,实际上出现了严重缩水,本来买得起的东西慢慢买不起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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